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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视网:因财务造假等,公司被罚款2.4亿元

乐视网昨日发布公告称,因公司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等,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合计罚款2.4亿元。 《…

乐视网昨日发布公告称,因公司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等,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合计罚款2.4亿元。

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主要内容

经查明,乐视网、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 1. 乐视网于 2007 年至 2016 年财务造假,其报送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(以下简称 IPO)相关文件及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; 2. 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; 3. 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; 4. 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、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; 5. 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行政处罚如下:

一、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,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、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,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、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、重大遗漏的行为,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对乐视网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;对贾跃亭、杨丽杰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;对刘弘给予警告,并处以25万罚款;对吴孟给予警告,并处以20万元罚款;对赵凯给予警告,并处以10万元罚款;对谭殊给予警告,并处以8万元罚款;对吉晓庆、张旻翚给予警告,并处以5万元罚款;对朱宁、曹彬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,指使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,对其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,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。

二、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,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,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.4亿元罚款;对贾跃亭、杨丽杰处以30万元罚款;对贾跃民、吴孟处以20万元罚款;对刘弘、邓伟、谭殊、张特、吉晓庆处以5万元罚款;对沈艳芳处以3万元罚款。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,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,对其处以2.4亿元罚款,合计罚款240,300,000元。

综上所述,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,600,000元,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,200,000元,对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,对吴孟合计罚款40万元,对刘弘合计罚款30万元,对贾跃民合计罚款20万元,对谭殊合计罚款13万元,对吉晓庆、赵凯分别罚款10万元,对邓伟、张旻翚、张特分别罚款5万元,对沈艳芳、朱宁、曹彬分别罚款3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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